第一条 为规范公文阅办审批行为和公文办理程序,加快公文流转,统一行文规范,根据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和有关公文处理规定,结合工委实际,制订本制度。
第二条 来文办理。
(一)公文签收。公文一律由办公室文书签收。签收时,要逐号逐件核对,机要件、急件、挂号件要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、文件编号和文件名称。
(二)公文登记。除指名(人名、部室)收启外,其他文件均由文书拆封核查,按办件(需要工委承办的文件)、阅件(需要工委领导、相关部室阅知的文件)和简报三类分别登记。办件、阅件一律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,文书负责将拟办意见报送各相关领导及部室;简报原则上不登记,特殊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是否需登记办理;属涉密文件的,按保密规定以纸质文件形式流转办理。
(三)公文拟办。拟办公文时批办事项必须明确,并明确牵头办理部室、协办部室、办理时间及要求。凡来文事关全工委层面或涉及多个以上分管领导的,由主要领导阅示,其他分管领导阅处;凡来文承办部室指向明确、属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,报主要领导阅示,相关分管领导阅处,具体部室阅办。领导阅批文件时,可圈阅、签字或在“领导批示意见”栏内签署意见,部室负责人在“承办部室负责人签收”栏中签署已阅或其他意见,其他项目栏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由具体承办人员视情填写。主要领导外出期间,需签批的急件可先行电话请示,由分管领导批办后办理,待主要领导返回后补办相关阅示意见;分管领导外出期间,急件由主要领导直接阅示后办理。
(四)公文阅处。各部室要及时阅览传阅公文,对特殊、紧急公文文书应及时提醒;各部室要认真、及时、负责地办理文件,涉及多个部室的,由主办部室牵头,其他相关部室协办。部室之间互相支持配合,互相协商沟通,不能互相推诿、扯皮,做到件件有着落,事事有回音,确保领导批办事项落到实处。
(五)督查与督办。公文处理需要批复、答复、报告结果的请示、督办件等,原则上一周内办结(有时间要求和特殊情况下除外),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批准后,可适当延期,但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对需回复结果的函件,由承办部室及时向工委有关领导报告,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。在公文承办过程中,办公室负责督查、督办工作,急件跟踪催办,办件重点催办。
(六)立卷、归档。公文办结后,由文书将办理过程中领导批示、会商及落实等能反映公文办理全过程的原始件妥善收集、保管整理,按文书归档标准要求立卷、归档。
(七)会议材料。工委领导及其他人员开会带回的文件材料一律交文书保存、办理及归档,个人不得留存。
(八)对下列情况的公文办公室不予受理。
1.公文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、法规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不符的;
2.多头主送、越级上报的;
3.需与相关部门(单位)协调而未经协调的;
4.反映问题模糊、请示内容含混不清、行文不规范、文面不清、报文程序不符合要求的;
5.项目经费未列入计划、会议决议未经领导批示的;
6.签署合同协议未经领导签字、乙方未签字盖章的;
7.其他不予受理的文件。
未经办公室签收、登记的其他来文,不能作为办文依据并不做归档处理,原则上工委领导、办公室主任一般不签署阅批、拟办意见。
第三条 发文办理。
严格按照“起草—审核—审签—再核—编号—印制—分发—存档”的顺序,进一步规范办文流程。
(一)起草。公文承办部室根据职权范围、工作需要或领导要求拟制公文,如涉及其他部室职权范围的,应积极主动与有关部室协商,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;如有分歧,则报相关分管领导协商决定。
(二)审核。公文初稿从内容、语言和结构三个方面进行审核。公文内容和语言由承办部室负责人核校,并登记填写发文稿纸;办公室负责把好政策关和格式关;公文发送范围、等级、密级由承办部室提出,办公室核校。核校时如发现不符合办文程序,内容有不妥之处的文件,办公室向拟稿部室提出修改或处理意见。
(三)审签。公文审核后,由承办部室根据办公室意见修改完善,文件内容涉及工委内有关部室的,须经工委内有关部室会签,最后由办公室再次核校。核校无误后,承办部室呈报分管领导审核,再呈报主要领导签发。主要领导外出期间,需签发的急件可先行电话请示,由分管领导签发后办理,待主要领导返回后补办相关签发手续。
(四)再核。文件一经签发,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动,遇特殊情况必须做较大或实质性修改的,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进入复审程序,承办部室根据领导意见对公文进行调整,报办公室进行重新核校。
(五)编号。承办部室将领导审签件及修改审核的终稿文件报送办公室,由文书根据文种编号登记。
(六)印制。需要以工委名义并经过办文程序批准印发的公文,由办公室负责监督,实行“谁呈报、谁印制”的原则,由承办部室承担印制任务。要严格按照标准、份数进行印制,并留存电子版文样;印制时应先将清样交办公室进行格式审核,审核合格后再按照所需份数印制。
(七)盖章。以工委名义发送的公文,一律加盖工委印章,并主要领导同意签发。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要对印制的公文与文稿认真检查校对,并报办公室主任核准无异后方可用印。
(八)分发。按照领导批示意见,根据公文要求发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。纸质文件由公文承办部室按规定渠道和发放范围分发报送;电子文件由文书负责通过政务内网或以其他形式发送。
(九)存档。公文承办部室完成文件印制后,相关文件交办公室负责存档,存档内容为:(1)发文稿纸原件;(2)审核后文件样稿;(3)纸质公文2份;(4)word格式电子文本。凡以工委名义编制的文件(含资料、领导讲话、工作报告、专项汇报等)除部室存档外,应报办公室存档。
各部室应及时将存档的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办公室,自公文编号登记至交由办公室存档,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;如没有及时将当次需要存档的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办公室,则文书不再对该部室下一个需要印发的公文登记编号,直到当次公文存档后再对该部室下一个需要印发的公文登记编号;如已经登记编号的公文没能下发或没能及时下发的,承办部室须另找合适文件顶替,不能出现文号空号、缺号的现象。
第四条 办文要求。
(一)以工委名义发布的各类文件,一律都由主要领导签发。
(二)对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,一律不再发文;通过简报、便函、传真或电话、面商可以解决的,原则上不正式发文。能够通过政务内网传输的公文实行电子公文网上传输,不再印发纸质文件。凡上级要求提供数据信息的非正式材料,原则上以电子版或纸质形式传送,一般不挂文头、文号。
(三)办公室之外的职能部室不能对外正式行文;所有报送的正式公文,均应经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;各部室不得将文件资料直接报市级领导个人(市领导有特殊要求的除外),不能向市委、市政府直接报送文件或报告工作;如遇特殊情况已直送市委、市政府并有市领导批示的公文,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工委主要领导,并告知办公室。
(四)对上级交办件、部门来文,内容涉及较多而难以落实承办部室的,办公室负责落实承办部室;若主办与会办部室之间意见有分歧的,由办公室组织协调,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,由办公室将协调意见汇总后报工委领导协调或裁定。
(五)加快公文流转速度、提高办事效率,需工委领导审签的文件,如无特殊原因,原则上应做到日日清;各部室对领导批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,及时落实,及时反馈。
第五条 此制度由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