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规范公务车辆使用管理,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,节约经费,确保公务活动运转有序,按照《关于市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要求,结合工委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车辆,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工委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1辆。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有利工作、集中安排、统一调度、注重节约、确保安全的原则。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日常使用管理工作。
第二条 调度与使用。
(一)工委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包括:
1.国家、省、市保密文件及文书的传递;
2.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;
3.紧急重要公文、领导特急批文等的取送;
4.携带涉密文件(符合国家保密等级)及执行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站等;
5.重要档案资料、大额现金、贵重物品、大宗物品取送等公务出行,按有关规定,必须有专人专车运送的;
6.因交通不便、时间要求紧或者出行人员多等因素,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、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;
7.有公函的公务接待以及外事活动等。
(二)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,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。
(三)符合用车条件需使用公务车辆的,由用车部室填写用车申请,详细写明事由、时间、地点、人员后,报送办公室。公务车辆前往烟台市区(包括芝罘区、莱山区、福山区、牟平区、开发区、高新区、昆嵛山保护区)的,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并填写派车单派车;公务车辆离开烟台市区的,由分管领导审批,办公室主任填写派车单派车。根据审批意见,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,并将派车单留存备查。
(四)公务车辆使用过程中,只能在因公务需要的指定地点停放,出车结束后应及时将车辆停放在工委办公大院内,驾驶人员不得将车停放在其他区域。
(五)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,一切责任自负;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,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,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。
第三条 日常管理。
(一)公务车辆原则上实行专人驾驶。如遇驾驶员休假、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换驾驶员的,须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。
(二)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。办公室负责做好公务车辆使用台账登记工作,每月月底,与驾驶员留存的派车单进行核对。
(三)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。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,执行“一车一卡”加油制。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,非特殊情况不得用现金加油,情况特殊的,应提前报办公室主任批准。
(四)车辆要保持整洁干净。出车后,驾驶人员必须保持车辆整洁干净。车辆需要维修时,驾驶人员要填写《车辆维修申请单》(附件7),提出维修项目,由办公室主任审核,报工委领导批准后,到指定厂家并按指定项目进行修理。
第四条 严禁公车私用,对于违反公务用车纪律和本制度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相关党内违规违纪规定严肃处理。
(一)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的;
(二)以虚假理由使用车辆的;
(三)擅自变更、增加车辆行驶目的地,捎办其他事项的;
(四)违规使用车辆办理个人事项的;
(五)其他违反制度规定的情形。
第五条 此制度由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。